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派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蔡派郎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派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危及自身亦影響公眾使用道路交通之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前有4次公共危險犯行之素行,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養殖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吐氣酒精濃度值每公升0.3毫克之酒醉程度、本次酒駕已致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274號被告蔡派郎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0號居宜蘭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派郎於民國112年7月14日11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朋友家內飲用啤酒1罐,於同日11時5分許飲畢後,竟基於服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上,於同日12時47分許,行經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與金六結路路口,因酒精影響其操控力而不慎追撞前方由 邱昭宜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未發生傷亡),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3時18分許,當場對蔡派郎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派郎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昭宜於警詢之陳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駕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2張及事故現場照片22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屬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檢察官林禹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冠妏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