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3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對與聲請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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