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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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二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及殘留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員警於民國94年12月7日15時15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永興巷3號,扣得被告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4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而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依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35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嗣經強制戒治滿6個月,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98年4月16日釋放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2、
33、34、3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72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4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2月23日調科壹字第970002948號鑑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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