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7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