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洪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備註││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214,861元(其中│95.2.24~104.8.31│20││││計息本金199,009├─────────┼───┤│││元)│104.9.1~清償日止│15││├─┼────────┼─────────┼───┼───────────┤│2│1,080,534元(其│109.9.8~清償日止│15││││中計息本金287,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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