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9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羅偉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3,2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1│57483元│109年9月23日│8.75││├──┼────────┼────────┼────┼────┤│2│7026元│109年9月23日│10││├──┼────────┼────────┼────┼────┤│3│44641元│109年9月23日│8││├──┼────────┼────────┼────┼────┤│4│29238元│109年9月23日│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