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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