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方興中被告林竣毅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興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竣毅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方興中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字第00000000號)。茲被告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及囑託拘提而未到庭,另依具保人之住居地址通知,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9年7月10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785142號函文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復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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