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9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倉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76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