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5號聲請人 孫靜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靜蓉 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