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1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易緝字第309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應補充為「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中燒烤吸食白色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其證據除「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