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抗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73號再抗告人 許哲綺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雪梅 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再為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查再抗告人未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用1,0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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