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雪詩 送達代收人 張建鳴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一鳴 等6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鄭一鳴等
6人之總額,給付內容及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丁俞尹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原告│投資比例│應返還之金額│計算式││││(新臺幣)││├───┼────┼──────┼────────────────┤│鄭一鳴│35%│315萬元│9,000,000×35%│├───┼────┼──────┼────────────────┤│ 黃燿君 │13%│117萬元│9,000,000×13%│├───┼────┼──────┼────────────────┤│ 陳建貿 │10%│90萬元│9,000,000×10%│├───┼────┼──────┼────────────────┤│ 朱政隆 │5%│45萬元│9,000,000×5%│├───┼────┼──────┼────────────────┤│ 顏誌霆 │5%│45萬元│9,000,000×5%│├───┼────┼──────┼────────────────┤│ 林雅麗 │2%│18萬元│9,000,000×2%│├───┼────┼──────┼────────────────┤│合計││630萬元││├───┼────┴──────┴────────────────┤│備註│一、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之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鄭一鳴、│││原告黃燿君、原告陳建貿、原告朱政隆、原告顏誌霆、原告│││林雅麗各如附表「應返還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本附表除合計欄及備註欄外,其餘內容均與第一審判決之附│││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