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臺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499、13767、149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97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12月5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月26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法院後(即於109年2月11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8年12月26日新北檢兆往108偵13499字第1080125358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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