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告榮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明昌 被告 呂真真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53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呂真真自民國100年3月8日起至103年1月29日止,擔任原告榮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巨蛋加盟店)房屋經紀人員,係受聘為原告處理事務之人。被告明知 曹秀英 委託原告買受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一案已近成交狀態,竟意圖損害原告之利益,以不用下斡旋金即可成交系爭房屋為由,於102年12月20日,逕自帶領曹秀英前往萬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大昌加盟店)與系爭房屋之屋主即賣方 吳宗達 商談,並於同日促成曹秀英與賣方達成協議成交,致使原告損失系爭房屋買賣之仲介服務費【即成交價新臺幣(下同)640萬元之百分之6】總計38萬4,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4,000元及自10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呂真真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於105年2月2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劉美香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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