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佶龍(起訴書誤載為詹佶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57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