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9,94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5,651元(計算式:38,476元×2/3=25,6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25元(計算式:38,476元-25,651元=12,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