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智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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