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展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展尉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展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及6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6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