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淳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淳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淳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6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61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予以更正)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5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