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87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0年8月9日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壹紙,借款金額總計新台幣55,058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乙○○自應還款日(民國96年11月1日)起尚餘欠新台幣53,829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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