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被告廣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卓立婷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