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原告並應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賢坤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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