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2號上訴人 温仁劭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哲文 (即 張連學 之繼承人)、 張楊鸞英 (即張連學之繼承人)、 張麗蓉 (即張連學之繼承人)、 張麗俐 (即張連學之繼承人)、 張哲宜 (即張連學之繼承人)、 張韻芳 (即張連學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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