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附表:
一、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狀係載明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而非本院,倘債務人係填載有誤,請並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三、請釋明次女乙○○於婚前貼補債務人生活費之數額為何。
四、請預納必要費用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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