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OVANNAM(中文名:桃文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1636號、13712),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AOVANNAM(中文名:桃文南)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DAOVANNAM(中文名:桃文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與「哥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然依卷內證人之證述及扣案物品,通訊軟體畫面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所犯為販賣二級毒品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9年5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未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案雖已於
109年7月30日宣判在案,然仍有待上訴或確定後送執行,故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9年8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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