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 羅偉慶 被告 賴蒼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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