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嶸甦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盧嶸甦業於民國113年4月21日死亡,有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