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莊錦梅
葉世宏 葉建麟 上三人共同被告 吳宗濱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