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春賢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日隆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智廣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
辜倩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遷讓房屋事件,主張兩造間所訂立之「臺中市漢口立體停車場委託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業經原告解除契約,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臺中市漢口立體停車場遷讓,並將停車場及土地返還原告。然被告抗辯:原告對系爭契約之解除並不合法,被告早已另對原告提起履行系爭契約之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