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碧硯涵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岳杉 間請求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3,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