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8月,經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7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7002545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9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