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39號聲請人 黃耀慶 相對人 黃舜英 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黃舜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黃舜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六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黃舜英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舜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自104年8月1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並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於104年8月6日受理在案。相對人現音訊杳然,生死不明。聲請人為失蹤人之母兄,前聲請鈞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健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1年9月13日中市生崇字第1110007431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於烏日分局111年9月22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10055591號函檢附之職務報告、訪查紀錄單、彰化○○○○○○○○111年10月19日彰溪戶字第1110003337號函在卷可憑。依上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之受理案件時間為104年8月6日,自應自是日起算。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黃舜英自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11年8月6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再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11年8月6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