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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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26,4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各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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