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小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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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乙○○
訴 訟代理人 丙○○
複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原住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