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986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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