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家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243號上訴人 陳鳳瑩 (兼陳 黃素花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
吳宜恬 律師被上訴人 陳孟廣
陳孟輝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
謝雨靜 律師被上訴人 陳清田
陳湘蓉 陳昱銘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龍德芝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張文毓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