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更一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14號上訴人 廖文鐸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被上訴人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張至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㈢點中,關於「則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係為規避強制執行程序而藏匿系爭憑證等語,尚非無可能」之記載,更正為「則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係為規避強制執行程序而藏匿系爭憑證等語,尚非無可能」;關於「又被上訴人另案主張被上訴人故意銷毀系爭憑證之行為,涉犯刑法毀損債權、毀損文書、背信及商業會計法之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滅失毀損等罪嫌」之記載,更正為「又被上訴人另案主張上訴人故意銷毀系爭憑證之行為,涉犯刑法毀損債權、毀損文書、背信及商業會計法之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滅失毀損等罪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呂明坤法官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蕙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