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李明敏 原告 黃寶輝 訴訟代理人 黃正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鈺博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