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建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有關現金卡部分之清晰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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