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及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明祖斌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6月上旬某日~│95.09.27│││95.08.0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1324號│18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96年度基簡字第12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20│96.10.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96年度基簡字第1219號││判決├──────┼────────────┼────────────┤││判決確定│96.03.21│97.02.15│││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726│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658│││號(96執減更574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