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4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錦成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32號),嗣本院審理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沈錦成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錦成與 郭金枝 係鄰居關係,沈錦成於民國112年8月1日16時許,因細故與郭金枝發生糾紛,未獲得郭金枝之同意,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無故侵入郭金枝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之車庫。嗣經郭金枝報警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郭金枝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112年度他字第6155號偵查卷【以下簡稱偵1卷】第17至19頁、第51至53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郭金枝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卷第21至22頁、偵1卷第45至46頁)。
(三)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暨截圖共3張(偵1卷第5、25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沈錦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審酌被告沈錦成恣意侵入他人住宅,所為雖有可非難之處,但考量其動機是因為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因細故發生糾紛,未能控制情緒理性處理;侵入範圍為私密性較低之車庫至客廳大門間,尚未進入告訴人住處客廳,且侵入時間甚短;復考量被告始終坦承案發之經過,態度良好,無前科,素行良好(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5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映彤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