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號

原告 閭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紘震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3,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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