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03號附民原告 鮑宜寧 附民被告 郭燕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盈如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