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告 李宗信 被告 李信宏
李傳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6,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