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98號原告國軍桃園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怡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被告 謝秀蓉 法定代理人 吳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醫上字第十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被告以原告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由,為抵銷之抗辯,而被告所為抵銷抗辯之事實,業已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99年醫上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