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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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謝金連
謝秋蘭 劉錦鳳 謝玉虹 謝健宏 謝羽柔 林庭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呂文文 律師 王彥凱 會計師被告 謝德財
王麗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856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13被告王麗露所分配之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8,800元」、「次序17被告王麗露第2順位抵押債權2,500,000元(本金2,350,000元、利息150,000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是本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3,454元(即附表所示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分配額1謝金連595,863元2謝秋蘭595,863元3劉錦鳳595,863元4謝玉虹148,967元5謝健宏148,967元6謝羽柔148,966元7林庭卉148,965元小計2,383,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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