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瑩真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許麗美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瑩真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8年6月19日提起公訴,於98年6月30日繫屬本院;而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期間之99年12月14日死亡,此有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0年5月23日竹市北戶字第1000002340號函檢送本院之被告死亡證明書、死亡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