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林欣怡 被告 吳思翰 上列被告吳思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欣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李俊彥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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