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莊宇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循環信用利率即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按季)加客戶信用等級加碼利率(目前為年率11.339%)計算之利息及每期新臺幣(下同)100元,最高以3期為限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106年6月8日止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7,325元整,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